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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现代化背景下检察侦查一体化建设的思考
——以G省Z市检察院为视角
  ■黎安涛 龚永刚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指出“检察机关要更加自觉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思考、谋划和推动工作,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保留了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即“检察侦查”。上述侦查权的保留,为检察机关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新形势下,检察侦查面临哪些现实问题,又该从哪些方面予以解决。笔者以Z市办案实践为例,以期探求检察侦查一体化建设路径,提升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质效。
  一、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笔者从Z市近年来检察侦查工作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共性困难。
  (一)线索发现难
  1.内部线索发现难。检察机关内部对挖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能力不足、存在一定畏难情绪。究其原因,一方面,从证据表象上很难发现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犯罪线索,该类案件因其对象的特殊性,当事人惧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向检察人员反映;另一方面,缺乏线索移送的奖惩机制,办案人员移送线索积极性不高,线索要具有可查性,需要办案人员投入较大精力与时间核查,在目前刑事案件办案量大的情形下体现更为明显。
  2.外部线索移送乏力。外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是重要来源渠道,主要集中在监察、法院、公安等单位,其中又以监察机关为主,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认为检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会将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但双方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监察机关移送线索总体数量较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因侦查的对象与所在单位存在各种利益联系,导致这些单位对线索移送顾虑较多,移送动力不足。
  3.案件线索评估机制不健全。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线索的规定仅体现在与监察委的互相移送方面,未对内部线索管理作规定,对线索规范方面缺乏评估机制。
  (二)调查取证难度大,现有侦查人员能力水平差距较大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明显,导致了该类案件取证难度大。
  1.主体特殊性。一是司法工作人员常年的法律工作使其具有较强心理素质,检察机关很难在短时间的询问、讯问中获取有效信息,较多是通过外围初查锁定犯罪事实后,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方式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特性使其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对案件侦查进行有意阻挠。三是被调查对象的单位因惧怕影响单位年终考核、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等原因,消极配合调查,影响办案进度。
  2.行为的隐蔽性。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通常发生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外在表现都看似“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目的往往是为工作,违法性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较难被察觉。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少数危害结果明显的犯罪外,其他犯罪普遍作案手段隐蔽,其行为隐藏于正常的诉讼程序中,这也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历来是职务犯罪侦查的难点。
  3.大数据办案能力不强,传统的重口供轻证据意识还较强。一是电子证据取证不规范。实务中,侦查人员调取视频资料等电子证据通过复制粘贴等简单操作进行拷贝,后期这些证据在审判阶段面临被排除的风险。二是侦查信息化水平低。“两反”转隶后,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将侦查平台和设备全部移交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又回到传统办案模式。三是大数据赋能检察侦查能力不强。如今涉案人员需查实的数据较多,在案件侦破中至关重要,侦查数据仍然依靠侦查人员通过传统途径获取分析,既浪费人力、物力,还会贻误侦查时机。
  (三)专业化侦查队伍力量薄弱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调整后,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侦查经验等方面存在欠缺,制约着检察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1.缺乏专门侦查机构。现阶段,G省在市、州检察院一级设立了第十一检察部履行检察侦查工作,而基层检察院由刑事执行部门履行该项职责,基层刑事执行部门一般仅一个办案组,除要开展多项刑执工作外,还要开展自侦工作,实操难度极大。
  2.侦查人才队伍面临困境。一是因监察体制改革,“三局”转隶使几乎全部具有自侦经验的干警全额划转到监察机关。二是基层刑事执行部门人员配备上缺少中坚力量,侦查人员老龄化突出。三是新入职侦查人员培养力度不够,一个优秀的侦查员培养多则五年少则三年。
  3.专业化分工条件不足。相比于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举报中心、大要案指挥中心等部门形成的专业化分工审查,目前市级院检察侦查工作仅由一个部门或办案组来承担,这些同志同时还承担着其他多项工作,专业化分工不足。
   二、侦查办案检察一体化思考
  检察工作现代化包含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四个方面,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最高检明确“要着力优化办案机制,完善办案规范”,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承办了大多数案件,实务中存在认识建议不深、力度不大等问题,要克服这些困难,需在始终坚持最高检的部署和方向的同时开拓创新用大量案例反向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侦查办案检察一体化机制的可行性
  检察权性质决定。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8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2019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二)侦查办案检察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
  1.侦查的属性使然。侦查办案一体化是检察办案优秀传统,侦查是标准的团队合作行政属性模式,一体化办案模式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要法宝。
  2.基础架构的必然要求。2018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基层检察院必须经过市院的相关授权才能够开展立案侦查工作,这种架构让一体化侦查成为检察侦查的必然要求。
  3.破解难题的现实出路。目前检察侦查办案存在着取证难、办案力量薄弱等困难,“一体化办案模式在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提高侦查质效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办案优势,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难题,为破题带来转机。
  三、检察侦查办案一体化构建思路及路径
  (一)构建办案协同融合履职机制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通过省、市、县三级院各业务部门一体联动来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破解办案实践中的难题。
  1.有效整合办案资源。一是优化侦查机构建设。在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设立单独检察侦查部门,或通过建立“平战结合”模式,“平时”有意识培养侦查人员,“战时”抽调办案骨干充实办案力量。二是建立侦查介入制度。上级侦查部门要介入下级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初查工作,指导办案;同时案件所在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诉的标准提出意见,确保案件立得起诉得出。三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侦查业务培训,加强对法警队伍训练培训,做到“战时”法警协助办案的作用能充分发挥。
  2.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做好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础,检察机关开展好协调配合、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形成有效惩治司法腐败的合力。二是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发挥各单位职能优势,帮助检察机关解决调查、侦查措施不足、信息滞后等难题。三是建立与金融、通讯等机构取证协作机制,畅通调证渠道,为及时收集证据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3.完善线索收集、移送机制。一是发挥“驻监(所)+巡回”优势,在监管场所通过检举揭发等举措深挖案件线索。二是加强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深度配合,对各自单位内部违法违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强大数据赋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建模和实战运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方式进行技术分析、碰撞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四是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在侦查部门和办案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线索移送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二)加强检察侦查队伍人员素能培养
  1.更新侦查理念。检察侦查应该树立主客观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职务犯罪侦查理念。一方面,应当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更要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传统思维模式。另一方面,要实事求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守好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既重视程序法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工具价值,又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达致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与统一。
  2.培养储备侦查人员库。一方面市级院可通过遴选和岗位调整等方式,综合年龄结构合理配置侦查人员,运用传统“传、帮、带”模式,尽快使年轻干警承继侦查技能,弥补经验短板。另一方面,基层院在公务员招录中可招录侦查学专业人员,招录后分在刑事执行部门,长期化专业化重点培养。
  3.加强专业培训。一是侦查人才要加强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领域学习,还可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采取互派交流等方式磨炼提升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尽快提升侦查能力。二是提升其他部门检察人员发现线索能力。诉讼程序监督与职务犯罪存在差异,但同样也存在交叉,检察机关可通过刑事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同堂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刑事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对向业务的学习,取长补短。
  (三)加强检察侦查保障
  1.健全考核机制。一是完善抽调侦查人员在原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及遴选奖励等机制,提高基层侦查人员参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积极性,解决抽调人员工作的后顾之忧,达成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加分机制纳入业绩考评系统,调动检察人员发现并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2.更新侦查技术设备。根据各地区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的实际需要来合理增添技术设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侦查效率,推动实现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信息化。同时,根据罪名的特点,除了建立一些相关检验鉴定设备外,还可以通过加强与公安、监察、法院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共用。
  3.构建多层次沟通、外脑协作平台。一方面要强化与财务、审计、网络安全等方面专业人员的沟通联系,另一方面,聘请各相关领域专家骨干建立专业化外脑人才库,辅助检察机关办案,从而弥补检察机关专业领域的短板,多层次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方法。
  (作者单位:黎安涛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龚永刚 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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