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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文泄愤 法院:构成名誉侵权
  本报讯(记者 杨杰 通讯员 刘椿林)在各种社交平台,随手一发的爆料,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道德方面的问题,有些行为可能会触碰法律底线,踩了侵权的“雷区”。近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纠纷。
  被告李某某的丈夫徐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相识多年,两人频繁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觉得丈夫与原告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通过电话警告、谩骂原告。后来,又发现丈夫徐某某转账给原告三笔钱,一气之下,被告就通过快手、抖音平台截取原告的头像和相关图片进行编辑,附上辱骂、诅咒的侮辱性语言文字,发布在微信群聊中,原告发现后尝试与被告沟通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在微信群聊中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考虑是否符合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人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主观过错这四个方面,同时还应考虑发表言论者的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自己微信群聊中发布辱骂原告信息,该做法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杨某某的部分朋友已看到该内容,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名誉受损,故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考虑到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途径及方式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影响范围主要在当地的亲属、朋友等群体,因此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亦控制在上述范围,不应无限度扩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其注册的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道歉信向原告杨某某赔礼道歉。
  被告在自己微信群聊中发布辱骂原告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行为过错与原告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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