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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贪念起 身陷囹圄悔亦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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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贪念起 身陷囹圄悔亦迟
本报讯(通讯员 吴燕凤)“我知道是违法的,当时就是一时糊涂,起了贪念,我知道错了,希望能原谅我这一次。”日前,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十分后悔地说道。
杨某利用其收购老物件的便利,无意发现失主的钱财,便“见财起意”顺走现金,盗窃他人钱财。1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和万某等人从临县驾车来到天柱县城附近,在村里收购老物件,来到被害人杨某恩家,在购买老旧物件过程中,看到杨某恩放在房间的一个包内有现金,杨某趁其不备将杨某恩放有现金的包包盗走,后经清点,包内装有现金5000余元。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杨某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检察官提醒:《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顺手牵羊乃为盗,见财起意便是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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