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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
  本报讯(记者 杨杰 通讯员 刘椿林)近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案件中两男子因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获刑,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铜线却还予以收购的买家也因此受到了法律制裁。
  2023年8月,吴某伦、吉某平二人驾车窜至三都自治县三合街道,利用工具将某公司的一台变压器内的三卷铜线盗走。次日,文某忠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并先行支付了3000元。其中吴某伦分得赃款1250元,吉某平分得赃款1750元。案发后,被盗的铜线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铜线价值人民币36340元。
  同月,吴某伦伙同金某辉(另案处理)、吴某海(另案处理)等人驾车窜至麻江县某加油站盗取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出售给韦某光(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1900元。其中,吴某伦分得赃款5100元。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铜线价值人民币373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伦、吉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伦、吉某平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且二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吉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文某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伦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350元、被告人吉某平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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