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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向违规商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12月24日中午12时,记者将上述情况反映给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表示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去到现场进行核查。
  截至发稿前,记者收到回复:已依法对三家未按规定继续使用“生鲜灯”的商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均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刘恒钢表示。
  “照明灯具暂无统一标准,但明显改变色泽的肯定不行”
  那究竟如何界定灯具是否合规,是否会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产生改变,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此,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晓云告诉记者,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作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但可以明确的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是绝对禁止使用的。
  该局提醒,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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