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聚焦
第06版:风采
第07版:风采
第08版:综合
标题导航
“生鲜灯”禁用近一月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商平台“新国标生鲜灯”成热门客服:“效果绝对比普通白炽灯‘提鲜’”
贵安公安查处一起 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万山区法院 送法进校园 普法伴成长
点亮网格“二维码”便民服务“零距离”
图说新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部门声音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向违规商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12月24日中午12时,记者将上述情况反映给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表示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去到现场进行核查。
截至发稿前,记者收到回复:已依法对三家未按规定继续使用“生鲜灯”的商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均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刘恒钢表示。
“照明灯具暂无统一标准,但明显改变色泽的肯定不行”
那究竟如何界定灯具是否合规,是否会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产生改变,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此,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晓云告诉记者,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作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但可以明确的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是绝对禁止使用的。
该局提醒,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