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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检察院:做好打击非法捕捞“后半篇文章”
■ 通讯员 周婷 邓淼
今年9月,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为做实做好检察办案“后半篇文章”,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对该案涉案餐饮店进行实地回访,跟踪监督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意见书落实情况。
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彭某甲伙同彭某乙多次在习水县二郎镇、回龙镇赤水河支流使用橡皮艇、电瓶等非法捕捞黄辣丁、鳜鱼等野生鱼类,并将捕获的野生鱼贩卖至习水县二郎镇部分餐饮店,获利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获有期徒刑七个月。
彭某甲、彭某乙在赤水河流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严重破坏赤水河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确定每人增殖放流30000尾鱼苗或缴纳30000元生态修复金由相关部门代履行。
行刑反向衔接确保“罚当其错”
本案中,习水县二郎镇部分餐饮店经营者明知彭某甲、彭某乙贩卖的鱼类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在餐饮店内出售获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餐饮店经营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依法对涉案餐饮店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诉”可以“不刑”,但不可以“不罚”。涉案餐饮店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若不诉了之,不仅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有违公平正义。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充分审查后,以行刑反向衔接为着力点,向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涉案餐饮店购买并销售野生河鱼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确保“应罚尽罚,罚当其错”。同时督促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县域内餐饮行业的督查力度,有效防止野生鱼类流入餐饮市场。
开展跟踪回访提升办案质效
“经过这个事情,我已经晓得错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我处罚并宣传过了,我再也不会买卖非法捕捞的野生鱼了,我还经常跟我的亲戚朋友也讲,千万不要去打鱼或者买卖野生鱼,这都是违法的。”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检察意见书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回访时,1名涉案餐饮店被不起诉人向检察官说道。回访中,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还对习水县二郎镇其他非涉案餐饮店进行了查看,餐饮店经营者们表示,经过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宣传和整治,餐饮店经营者对买卖野生鱼类属于违法行为有了广泛认知,餐饮店买卖野生鱼类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今后工作中,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刑双向衔接等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方式,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并及时跟踪回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持续做好检察办案“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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