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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释放司法善意
  本报讯(通讯员 吴燕凤)“检察官,真的感谢你啊!要不是你们帮忙调解,我们都不知道该咋办,谢谢你们为我们做的这一切,我们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冲动了。”被不起诉人龙某金、龙某栋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据悉,龙某金、龙某栋和被害人龙某钊三人是同乡人,也是一起涉嫌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
  在2022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龙某金因自家养的蜂蜜被马蜂吃,便邀约犯罪嫌疑人龙某栋去挖人工饲养的马蜂窝。翌日,龙某金、龙某栋二人分别驾驶其摩托车到龙某钊人工饲养的马蜂基地,龙某金负责穿上防护服进入马蜂基地挖马蜂窝,龙某栋负责放风,二人将盗窃得的带巢马蜂蛹装入四个口袋盗走,经称量净重为20余公斤。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了有关证据,认为龙某金、龙某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讯问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两人都是各自家庭支柱,龙某金、龙某栋的小孩均还在襁褓中,二人当时是因为自家养的蜂蜜被马蜂吃,便相约去挖龙某钊人工饲养的马蜂窝。同时,二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双方当事人系远方亲戚且无积怨,如果一诉了之,可能激发双方矛盾。“冤家宜解不宜结”,这个案子如果促成双方和解,化解了双方矛盾,才是最好的办案效果。
  基于侦查阶段的工作开展,办案检察官决定寻找突破口,先后三次开展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因被害人龙某钊尚有“心结”,检察官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先对其进行了耐心疏导。
  第二次调解时,检察官在对其调解失败的原因予以分析后,承办检察官决定请值班律师一起做工作,“同样的道理不同的人说会有不同的效果,律师‘第三方’的身份应该更能让犯罪嫌疑人听进去。”值班律师给龙某金、龙某栋及其家人分析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拒不认罪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法说理,理性分析达成刑事和解的利弊。同时,检察官积极联系乡镇、村委会对其释法明理。果然,龙某金、龙某栋终于松口了,表示愿意赔偿。
  最终,承办检察官与办案警官一行来到乡镇派出所,在检察官主持的第三次调解中,以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双方自愿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龙某金、龙某栋诚恳向龙某钊赔礼道歉。龙某钊表示对龙某金、龙某栋予以谅解,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认为龙某金、龙某栋盗窃他人马蜂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已退还被盗物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龙某金、龙某栋作不起诉处理。
  “这对龙某金、龙某栋是最好的结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值班律师表示。12月4日,龙某金、龙某栋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案件的处理,我们始终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人性化司法,不仅要严把事实关,审慎研判证据,更不能‘一诉了之’,思虑再三的是案件背后的情、理、法的均衡。”案件承办检察官杨鸣莉说道,在办案过程中善于挖掘犯罪背后的缘由,让偶然的“越轨”尽快回归正途,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也是使命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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