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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传递检察温度
■ 记者 李雅 通讯员 曾丹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运用好、运用得恰当,是考验一名检察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动履职的重要方面。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永东分享了他办理的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
开展走访调查
2020年12月18日,对陈某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陈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不再冲动了,我对不起老王。”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诉庭,陈某满脸歉意地说道,眼中含着激动的泪水。
2020年1月10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南明区甘荫塘一农贸市场因生意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气之下,持刀将王某腹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我作为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向陈某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陈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同时表示自己家中有年迈的老母亲,年幼的小孩,恳求能不能通过赔偿被害人来取得谅解,同时也能照顾一家老小。得知这一情况后,我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进行联系,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原本是生意合作伙伴,是在生意经营中偶然产生矛盾,双方存在和解的基础。随后,我又向被害人了解情况,在得知被害人有谅解陈某的可能性后,开始促成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协商谈赔偿问题。最后,在律师的释法说理和见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逮捕决定。
召开不起诉听证会
2020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针对陈某不捕后是否有真诚悔罪的情况,我传唤陈某到案进行讯问,向其了解这一段时间以来的相关情况,陈某表示自己被释放之后,第一时间带上礼品到王某家登门道歉,真诚地表示自己一时糊涂,力求王某一家人对他真心谅解。本来两家系生意伙伴,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一餐饭之后,双方握手言和。
为印证陈某所述真实性,我联系王某前来核实,双方确实已达成谅解。为此,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拟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听证会,召集了当事人双方、办案民警和居委会干部到会参与听证,经过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政策适用、拟处理结果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一致同意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陈某进行了相应的教育。
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12月18日,不起诉宣告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二楼不诉庭举行。宣告前,我邀请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和当事人双方的亲朋好友等人参加,让大家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宣告有更直观的了解。不诉宣告庭上,我介绍了基本案情,并向参与人员阐述了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和相对不起诉决定没有意见,并和我一起对陈某进行了训诫。不诉庭上,陈某郑重当面向被害人王某承诺:“只要王某愿意,我仍然要与王某一起做生意,仍然做生意上的好伙伴。”并主动走到王某的面前与王某握手表示忏悔,王某真心原谅了陈某,愿意与陈某继续合伙做生意。
现场,当事人双方的亲友们也相互表现出了谦让,陈某以及家属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表示了深深的感谢。事后,陈某及妻子带上一面锦旗来到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公开宣告,让他们直观地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的温度,使案件办理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简案,但不简单。我们办的虽然是一件小案,但对于当事人来讲,我们办理的更是他们的人生。案件的办理效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办案效果的好坏与群众的认同感密不可分。在每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认同感既包含对实体正义的期待,也包含对程序正义的体验。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出基层检察干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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