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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牟取佣金? 一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 通讯员 张伊琳
【案情回放】今年6月27日至6月29日,强某为牟取佣金收入,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通过指纹验证的方式,配合他人登录手机银行APP,并在转账现场等待。
经查询,该卡在他人使用期间,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强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律解析】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强某在明知转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情形下,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强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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