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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 法院:拘役并罚款
  ■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2023年5月,被告人陶某在深圳市打工做营销,工作期间加入一微信群,因有人在该微信群中推销能赚钱的工作,陶某便与其联系,对方称提供银行卡每转10000元给2000元的报酬,陶某便与对方约定见面。
  2023年5月18日晚,陶某按约在深圳市一地点与两名男子见面,后陶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给两名男子,并按要求提供了银行卡的密码,这两名男子用支付宝转入18518元到陶某的银行卡中,并要求陶某到附近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陶某随后多次配合两名男子输入银行卡密码将转入的款项全部取走。经核实,陶某提供的银行卡流水为18518元。
  【法律解析】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配合他人取现,致使上游犯罪无法查清,赃款无法追回,涉案金额达185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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