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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的彩票中了奖 盗窃金额怎么算?
  ■ 通讯员 陈玉沙
  【案情回放】燕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彩票店购买彩票,发现店主将刮刮乐彩票随意放在进门的玻璃柜上面,随即起了贪念。二人商量后,决定铤而走险。9月18日,燕某某和许某某到该彩票店购买彩票时趁机偷了7张面值20元的刮刮乐彩票,其中有两张中奖,一张中50元,另一张中30元。
  第一次行窃没被发现,燕某某和许某某胆子更大了,两人就商量好换着去偷,每次去偷的时候就通过打彩票或者买烟的方式分散彩票店老板的注意力,一人进去偷,另一人在店外等着。从9月起,两人频繁“光顾”彩票店,盗窃彩票30余次200余张,中奖金额达6000余元。
  【法律解析】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遂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批准逮捕。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也就是说,偷彩票者的盗窃金额,应该由彩票本身的面值加上兑奖所得金额组成。”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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