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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访谈
防火监督员讲述背后的故事
  针对11月7日全省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的判决,11月15日,记者走进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采访负责该案主责承办的防火监督员付明月,了解该案背后的故事。
  记者:该宾馆只是发生了一起轻微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宾馆经营者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付明月:2023年3月,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涉案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6月14日,大队再次核查发现该宾馆仍处于违法经营状态,遂依法书面催告其应履行停产停业的决定。7月3日18时许,该宾馆一客房发生轻微火灾,消防救援力量及时到场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在火灾调查中,大队发现该宾馆经营者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收集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危险作业罪系202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项新增罪名,该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首先其犯罪行为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其次具有的“现实危险”指:在行为已经导致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已经造成了小的事故,只是因为偶然性的客观因素或者及时开展救援等原因,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危险。
  该宾馆经营者明知宾馆存在重大火灾风险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2次责令停产停业后拒不执行,且7月3日发生的轻微火灾只是因为火灾发生的时间正处晚餐时间,宾馆客人大多外出就餐,而且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处置及时所幸未酿成大灾,符合“现实危险”的判定要件,故应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宾馆经营者刑责。
  记者:当时责令该宾馆停产停业后,是怎样的情况?
  付明月:大队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整。4月17日,大队防火监督员去现场核查,当时该宾馆依法缴纳了罚款,且宾馆处于停业状态。
   记者:是什么原因导致3人无视消防安全,不执行停业决定,继续违法经营?
   付明月:我们提供线索,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得知,前期,3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分重视,准备停业整顿。后经3人商量,考虑到每人投资50余万元来经营该宾馆,停业将没有收入。在利益的驱使下,三人合议决定继续违法经营。
   记者:该案作为全省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其典型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付明月:首先是抓规范执法,全域闭环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先后2次反映涉案宾馆的违法线索,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处,发挥了基层监管力量覆盖面广、联动高效的制度优势,实现了案件的闭环监管。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涉案宾馆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其次是行刑衔接发挥重要作用。在该案中,消防部门依法采取了行政处罚、催告停业等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消除火灾风险和隐患,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体现了刑法作为行政法的后盾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行为规制机能,为消防救援机构在重大风险隐患治理中探索一条新的道路。
  最后是敲响警钟,发挥警示作用。案件审理时,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商务、住建、卫健、教育、文旅等行业部门和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放心场所消防安全负责人等150余人旁听,以真实案例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提高相关部门及单位责任意识,有效震慑了同类消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记者:在打破同类安全生产事前刑案只追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惯例上,该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付明月:10月26日,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为涉案宾馆合伙股东,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这一犯罪要件系共同谋划、共同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3人刑事责任。该案打破了同类安全生产事前刑案只追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惯例。11月7日,法庭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案件起诉意见,三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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