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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财物 两男子获刑
■ 通讯员 潘刚 记者 陈莉
  【案情回放】2023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杰伙同被告人龙某平驾驶租赁白色皮卡车窜到黄平县新州镇某村被害人潘某某的矿山,将被害人潘某某堆放在该处的重晶石矿搬上皮卡车后盗走。二被告人盗得矿石驶出矿区10分钟左右,被害人潘某某发现矿石被盗后驱车追赶二人,二被告人在驾车逃跑途中被凯里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称量,二被告人盗得的重晶石矿石重量为2.84吨。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被告人盗得的重晶石矿价值人民币1846元。
  【法律解析】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杰、龙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龙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龙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切莫起歹念,以身试法。同时,大家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贴身物品和贵重财物,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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