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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三被告人被判刑
■ 通讯员 刘爱红
  【案情回放】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受杨某(另案处理)、杨某1(另案处理)的安排,分别组织人员在镇远县境内开展激活电子医保凭证工作,后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及其小组成员在激活电子医保凭证过程中,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杨某、杨某1用于注册京东、淘特等以此获利。
  【法律解析】镇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退赃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17000元至10000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3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大数据时代,大家在享受共享信息资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必须被采集的,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规范原则,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大家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特别是身份类证件信息,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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