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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 两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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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 两人被判处刑罚
本报讯(通讯员 安旭 张丽娜)近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等32家单位代表参加旁听。此举旨在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今年6月,被告人宋某忠在网上看见有人称可以办信用卡赚钱,遂与对方联系,在确认宋某忠提供的银行卡是空卡可以使用后,对方开车将在武汉的宋某忠接到仙桃市一个酒店附近的停车场,宋某忠向犯罪团伙提供手机及密码、银行卡及密码、银行手机APP登录密码及登录人脸认证,随后下车吃饭,并获得人民币5200元现金。经查明,其名下的银行卡在2023年6月13日共计进账人民币1305165元。其中查证有被害人的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805001元。
今年5月,被告人李某诚在网上看见有高薪工作,遂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让李某诚到北京做“转账业务”,承诺十天内可获得15000元的报酬。李某诚在明知对方系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卡转账密码、支付宝、微信及转账密码提供给对方,在转账过程中提供人脸识别,被告人李某诚从中获利人民币3360元。经查明,其名下的银行卡在2023年6月13日共计进账人民币1547147.34元。其中查证有被害人的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165388.59元。
德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忠、李某诚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利益,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并提供刷脸认证等帮助他人转账诈骗资金分别共计人民币805001元、1175388.59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200元和3370元,二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告人宋某忠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李某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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