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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赚钱莫轻信 “掩隐”收利终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汤浩)近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潘某某提起公诉,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潘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找工作期间,在一个微信群里面看到有人发兼职广告,找无用的一类银行卡做兼职去帮助公司“避税”,转账10000元就可以得到100元的好处费,潘某某很是心动。随后,对方通过微信联系潘某某并邀约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见面后,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贵阳银行卡、三都富民村镇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给对方,并得到100元的好处费。之后,对方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潘某某见面后,在车上进行操作转账。钱到账后,潘某某根据安排,到银行柜台和自动取款机取钱。经查,潘某某提供的个人名下4张银行卡共进账诈骗资金179212元,潘某某取出171500元,非法获利2200元。
  三都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为获取利益而帮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法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诉判决。
  据悉,本次庭审还邀请了三都自治县第三中学80余名师生现场旁听,通过零距离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旁听的学生们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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