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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问题探析
  ■ 龚永刚 佘秋玲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深入,值班律师已经成为认罪认罚案件中重要的辩护力量,弥补了辩护律师衔接的空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逐渐出现被动介入案件、定位不清等问题,在运行保障上更是缺乏长效化机制。因此,准确理解值班律师的角色和定位,保障其阅卷、会见、量刑协商等权利的行使,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运行模式,才能更有效发挥值班律师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定位
  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具有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可以看出其承担了一定的监督职责。比如值班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该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程序正当上的权利,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在程序违法上的监督,在发现有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时,可以提出变更程序。又如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要有值班律师在场,其不仅提供法律帮助,更是为了见证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认罪认罚,而不是基于压力或者其他。由此可见,值班律师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实了对检察权外部监督的力量。
  对于值班律师的帮助地位,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咨询、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两者均体现了值班律师的帮助定位。
  二、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困境
  (一)值班律师被动介入案件,履职浅显化
  值班律师的职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益性质的普通职责,即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为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常规性的法律帮助服务,如果被追诉人没有咨询法律问题且认罪,则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可;如果被追诉人不认罪,值班律师才会查阅相关卷宗材料,为其分析不认罪的利弊,这就是值班律师的第二种职责——具有辩护性质的职责,这种可以理解为值班律师的特殊职责或“附加功能”,值班律师必须要了解案件的信息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定罪量刑、程序选择等方面的建议。但因为值班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被视为一种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导致值班律师的帮助更倾向于浅层次的帮助,未能给被追诉人提供实质的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权利行使受限,未有效发挥协商作用
  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应当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一方,帮助其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式控辩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是为了在认罪认罚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践更倾向于后者,有律师反映,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办案机关要求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到场见证,对于量刑建议内容,他们几乎没有参与和发挥作用。这种情况很普遍,其忽略了值班律师本应发挥的作用。W县检察院虽然2021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7.45%、2022年适用率为96.17%、2023年适用率为82.5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准确适用的前提下保持较高的适用率,但值班律师大多是匆匆见证具结,对量刑建议基本上不会提实质性异议。
  (三)值班律师衔接制度缺失,未能实现法律帮助的连续性
  值班律师应当是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全过程,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值班律师在各个环节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帮助作用隐形化。一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了确保案件被快速侦破,辩护律师并不享有阅卷权,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就不能给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辩护,值班律师的作用更是甚微,基本没有参与案件。犯罪嫌疑人既没有辩护律师,又没有值班律师,无法获得法律帮助,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介入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能更快的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保障案件被快速侦破。二是在审判阶段,控辩地位“不对等”。被追诉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量刑协商会失去的平衡性,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就很有必要。同时,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从上一阶段延续到下一阶段,但实践中值班律师庭审时是另外指派的,会出现不同阶段当事人需要和不同的律师沟通的结果,而值班律师又是当庭阅读起诉书,没有时间阅卷,法官是量刑协商的强势方,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佳。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运行的改进方法
  (一)坚持控辩平等,强化值班律师履职侧重点
  1、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认罪协商的过程,控辩平等是协商型诉讼模式的根本特征。值班律师作为协商的一方,应当主动提出阅卷和会见,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否则检察机关单方面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辩方协商的空间只能称之为“求情”。检察机关也要有协商的意识,认真全面听取意见,如实记录并将值班律师的书面意见随案移送。
  2、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职责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应将重心转换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职责,可以比照辩护律师,给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及时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社会影响作出理性的风险评估;对于在庭审阶段才认罪认罚的,还可以向检、法提出程序和量刑方面的建议,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充实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权利的行使
  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在于控辩双方的协商,值班律师协商权的缺失,意味着认罪认罚制度失去了生命力,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也变成“强迫”认罪。为保障值班律师协商权的行使、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笔者认为应当以落实细化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为前提。阅卷权和会见权是值班律师对案件做出基本判断最好的方式,虽然法律没有将值班律师的阅卷和会见权作为强制性义务进行规定,但是了解案情、与被追诉人面对面交流是值班律师职责的应有之义,更有助于及时发现遗漏的从轻情节,甚至是定罪错误。因此,实践中应当要求值班律师在办案人员正式讯问前,主动申请会见,至少与被追诉人面对面交流一次,可要求办案人员不在场、不被监听;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追诉人一旦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应及时要求值班律师了解案件信息,并提供专用的阅卷设备。
  (三)探索和完善值班律师衔接及惩戒机制
  1、实现不同阶段的值班律师有效衔接,是当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统筹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通过与公检法共同探讨,在满足各个阶段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明确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优先性,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优先通知同一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值班律师多为轮班制度,也可以让各个阶段的值班律师形成书面意见,做好律师在值班期间提供法律帮助的记录并随案移送,给下一阶段的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有利于开展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
  2、针对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值班律师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该评价给予不同的补贴发放。对于勤勉履职优秀的值班律师,可以额外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怠于履职的律师,先予以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仍未能认真履职的,将其清出值班律师库,不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作者单位: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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