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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判刑
■ 通讯员 王希煜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近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1年6个月不等。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何某某购买电雷管共计2307枚,购买炸药共计72公斤。被告人岑某某在榕江县某矿洞负责看守期间,雇请被告人李某、罗某某负责矿洞抽水等。其间,经被告人岑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罗某某除完成约定工作外,还自行对洞内矿石进行开采。为便于开采,3名被告人约定由被告人岑某某负责提供炸材,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岑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电雷管200枚、炸药15公斤,并分别卖给被告人李某、罗某某。
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合伙在三都自治县和丹寨县交界处附近某矿洞内进行非法采矿。经4人协商后决定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陆某1向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硝铵、电雷管等爆炸物及原料,4名被告人在陆某1和陆某2家中将购买的硝铵制作炸药。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1通过蒙某某分别两次购买电雷管,共计150枚,后被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2022年3月,被告人陆某1和陆某3共同到三都自治县大河镇跟被告人宋某某购得电雷管195枚、炸药20公斤,后被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
【法官说法】爆炸物品的管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对爆炸物实施严格管制,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结合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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