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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收购变压器铜芯线 6人均获刑
  ■ 通讯员 彭文刚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因铜线价格高,且变压器内的铜线多,瓮安县5名男子冒着触电危险专偷变压器,并将变压器拆卸后盗卖铜芯线获利,而收购者明知是盗窃赃物依然多次收购,最终6人均获刑。
  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春、杨某、黄某杰、周某东、兰某恩分别流窜至瓮安县仙桥社区、银坑水、樱桃村等地盗窃变压器,并将变压器拆卸后的铜芯线出售给王某单,王某单明知是盗窃的赃物却还多次收购。黄某春共分得赃款9152元、杨某分得5000元、黄某杰分得4000元、兰某恩分得6050元、周某东分得2850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共计77040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4日至31日期间,黄某春经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并协助不法分子通过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网银转账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转出。黄某春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转账共计49.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春、兰某恩、周某东、黄某杰、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特定电气设备,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春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提供银行卡、微信、网银等账户给他人使用并协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兰某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能贪图便宜收购赃物,要依法经营,依法获利,如果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帮助不法分子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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