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相邻通行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通讯员 张育权)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相邻通行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梅某甲、梅某乙、梅某丙居住于某村小学校园内,通过小学校门出行。2022年,该小学实施封闭式管理,原告3人出行受到影响。
  经协调,由同村村民李某某让出其位于原告房屋旁边(学校侧门)的自留地约10平方米作为原告出行生产通道,该小学与李某某签订协议:李某某自愿让出自留地;学校将位于学校西面教学楼后面的土地由李某某耕种,李某某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堆放影响学校安全的物品;按公平自愿原则,学校将潲水供给李某某用于养猪,费用300元/学期。
  协议签订后,该小学于2022年9月封闭学校侧门(原告出入的通道),并对被告李某某让出的土地进行硬化。由于教育资源整合分配,该小学在开学1个月后撤离该校址,原小学由村幼儿园使用,被告李某某以小学未按约提供潲水,且未交付协议土地,执意收回协议约定让出的土地,并于2023年3月将砖头堆放于原告出行的通道,影响原告出行及生产生活便利,引起纠纷。
  双方经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无果,矛盾日益尖锐。为全面了解案件实情,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深入现场查看情况,仔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据悉,该通道为3原告唯一出行及生产生活通道。法官告知李某某,其在3原告唯一的出行通道上堆放砖头的行为已侵犯到3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与原小学达成的协议属合同关系,该协议与原告无关,其应将该通道恢复原状使原告能正常通行后,另行主张权利。经过现场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交流,原、被告双方也逐渐放下争执,被告李某某随即自行将该通道上的砖头搬离,恢复原告的通行。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应遵循互惠互利、互帮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之间和谐相处、互相理解,才能使得生活更加美好、社会和谐美丽。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