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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 一男子涉嫌帮信罪被判刑
■通讯员 张海英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1年6月,刘某明知江某(已判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介绍罗某金、刘某新、牙某楠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江某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刘某获利2500元。
  经核实,刘某出售的2张银行卡账户进账流水共计616万余元,经其介绍的罗某金等3人出售的3张银行卡账户进账流水共计759万余元。
  【法律解析】罗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江某收购银行卡转移信息网络犯罪资金,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江某,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25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费”冲昏头脑,成为犯罪的帮凶。严禁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否则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留案底,影响今后自己及子女的求学、就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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