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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两男子领刑
■通讯员 刘椿林
【案情回放】9月18日,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宣判彭某、熊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据悉,彭某、熊某利用其经营的湖南某金属材料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三都某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711万元,其中金额2383万元,税额328万元,收取开票费用333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被三都某分公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在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彭某、熊某利用湖南某金属材料公司向属地税收主管部门缴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额328万元,通过税收奖励政策套取财政奖励88万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熊某利用湖南某金属材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8万元,非法获利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熊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法律解析】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鉴于被告人熊某在彭某的安排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也妨碍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更严重侵害到国家经济安全。在此警示相关人员,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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