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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 触犯刑律将被严惩
■ 通讯员 徐捷 记者 任莉
【案情回顾】杨某某于2020年3月通过招聘到普安某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因工作调整后担任税务会计。2022年4月,赵某(案外人)担任该公司出纳,与杨某某互为AB角。今年5月7日,杨某某在宿舍刷短视频添加了某主播QQ,并在对方的引导下下载了某APP。杨某某遂在该APP内充值成为会员并转账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对方表示做任务可以赚取积分换取佣金,杨某某遂将自己及向朋友借来的4.2万元全部投资进去,随后发现不能提现,恢复提现需要支付对方5万元。于是,杨某某在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动起了歪心思,利用赵某(案外人)星期天休息的时间,通过职务便利转出公司6.5万元,后向对方(诈骗人员)转账5万元后发现依旧不能提现。在对方(诈骗人员)诱导下,杨某某在3天时间内从该公司账户内转出148余万元,共计被诈骗153余万元。
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某公司资金人民币148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挪用的部分资金6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杨某某被诈骗资金6万余元返还某公司,现尚有136万余元资金未能归还,结合杨某某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情节,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若遇到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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