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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造枪支 获刑三年六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姚中艳)近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2年5月,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根钢管,后在家中利用电焊机、手磨机对自己的一把射钉枪进行改装。经鉴定,王某某制造的枪形物体,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的枪形物体,能正常进行击发,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王某某将他人的高压气枪一支置于家中,并一直持有至案发。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高压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体,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非法制造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的行为虽未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标准,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定从重处罚。2023年9月,王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切莫因为好奇、兴趣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如果已经有上述行为,请尽快依法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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