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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偷渡缅甸 男子获刑二年
■ 记者 何永利
【案情回放】2021年,被告人蔡某在望谟县与一名自称“小勇”的男子认识并相互留存微信联系方式。
2023年初,“小勇”通过微信找到蔡某,让蔡某介绍人到境外赌博公司上班,承诺介绍成功一人可获15000元的好处费,且途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小勇”承担,蔡某同意后将“小勇”提供的炫富视频通过微信、快手等软件进行宣传。
罗某A(另案处理)在快手软件看到炫富视频后与蔡某联系,两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见面后达成协议,罗某A诱骗到人后与蔡某、“小勇”共同组织出境,成功出境一人可获1万元的好处费。后罗某A成功发展罗某B(15周岁)为下线,其承诺罗某B每成功介绍一人可获5000元的好处费。
2023年4月,罗某B以到国外搞诈骗每月可得7万元的高薪为由诱骗宋某(15周岁)、罗某C(14周岁),为了打消宋某、罗某C的顾虑,罗某B还承诺与宋某、罗某C一同前往国外。宋某和罗某C信以为真,便同意通过偷渡的方式前往国外。
罗某B将宋某、罗某C同意去国外的信息逐级告知到“小勇”处,在“小勇”的安排下,4月4日上午8时许,罗某A包车由司机王某从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金银洞安置区接罗某B、宋某、罗某C送到云南省昆明市,后由“小勇”安排宋某、罗某C通过乘坐面包车、徒步翻山的方式偷越出境至缅甸。(宋某、罗某C现已获救)
【法律解析】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伙同他人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通过拉拢、引诱、介绍的方式,组织他人从国内偷渡到缅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为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切勿财迷心窍、听从他人指挥,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境外不是天堂,不要轻信虚假宣传,没有不劳而获的工作,更没有坐享其成的收获,非法偷渡出境,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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