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法院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
  本报讯(通讯员 杨明镜 记者 陈莉)近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其宣告食品从业禁止令。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食品从业禁止令。
  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黄金玛卡”“极品伟哥”等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获利,于2022年5月20日被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李某某在其便利店内销售的“黄金玛卡”“肾黄金”等二十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对人体健康有害。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可以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的出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为确保“禁止令”的法律效力,将内容在判项中单独作为一条予以明确,法官在向李某某宣告“禁止令”的内容时,告知其若违反禁止的内容,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仔细查看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确保产品安全。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