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交安
第06版:区域
第07版:理论
第08版:文艺
标题导航
全省首例!“行政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成功化解行政争议
修文县检察院:反诈宣传进校园
庭审进社区 普法零距离
货车侧翻煤块散落 部门联动及时处置
岑巩县法院:“十百千万”举措助力提升群众法治素养
道真司法局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晴隆县法院公安齐发力 为农民工讨回工资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法院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
多次偷越国境 普安一男子获刑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法院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
本报讯(通讯员 杨明镜 记者 陈莉)近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其宣告食品从业禁止令。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食品从业禁止令。
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黄金玛卡”“极品伟哥”等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获利,于2022年5月20日被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李某某在其便利店内销售的“黄金玛卡”“肾黄金”等二十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对人体健康有害。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可以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的出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为确保“禁止令”的法律效力,将内容在判项中单独作为一条予以明确,法官在向李某某宣告“禁止令”的内容时,告知其若违反禁止的内容,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仔细查看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确保产品安全。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