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短评
善治与立本
  法检之于生态,论保护价值,恢复性司法可以居首。其程经年“路隘”,终护“林深”于闽黔赣诸省。然其衍生之课题,亦堪比“苔滑”。诸如生态资源“增量促进、陆海统筹”等根本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标准化计量”等跨域一致性问题,均非单一之地方司法创新力所能就,立法层面的综合施治当纳入视野。
  何以言之?
  观察发现,恢复性司法即便穷尽其力,对森林等生态系统的永续发展也只能发挥修复性而非根本性促进作用。这么说,并非否定司法之于生态的保护意义,而是因为司法所能恢复的,仅限于行为人对生态存量的破坏程度而不能有所超越,这就是“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但法律的功能远不止于恢复性司法,其治本效应恰在于探寻全面的生态增量促进大法,以对冲人类活动造成的生态损耗,维持基本的生态平衡。这,显然是国家设立闽黔赣三省为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之意图所在。由是,则立法层面的追问随之而至——今日,向何方?
  直指江山如画!
  (王晓明)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