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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银行卡“挣钱”获利不成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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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银行卡“挣钱”获利不成反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常传龙)男子为出售银行卡牟利,竟奔赴6000公里,谁知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获利不成反获刑,如梦初醒时却悔之晚矣。近日,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男子董某本是上海的一名厨师,一个偶然的机会,让董某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2022年8月的一天,董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了一名陌生网友的微信,对方告知董某,帮别人刷银行账户流水,完事后对方会给1.5万元的报酬。董某当即心动,于是决定冒险一试。次日,董某根据对方指示,从上海乘坐飞机前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来到佳木斯后,董某并没有见到接头人员,但对方却陆续给董某转账4000余元作为生活费用,几天后又给董某购买机票,让董某飞往广东省揭阳市。待董某到达后,对方又让董某前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一路兜兜转转,董某前后共奔走了6000多公里,终于和上家接头人见面。8月16日晚上,董某被对方接到山林中一个寺庙旁边,后将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卡交付给对方。对方操作数小时后,趁董某不注意,便骑着摩的逃之夭夭。等董某再联系之前的陌生网友索要报酬时,这名网友竟也销声匿迹。经核实,董某当日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金额34万余元,被他人诈骗的被害人刘某等人被诈骗资金汇入董某的账户金额达13万余元。鉴于董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初犯等从宽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最常见的下游犯罪,主要表现为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行为。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的人员往往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但是仍有大量年轻人群体为蝇头小利冒险以身试法。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网友,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拒绝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切莫贪图小利,抱任何侥幸心理,谨防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凶”,成为他人逃避法律惩处的“屏障”,成为他人犯罪的“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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