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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 法院: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通讯员 陆佳芸)“法官,我现在深刻认识到我砍伐林木是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现在我非常的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8月31日上午,在余庆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内,一起盗伐林木案的被告人骆某向法庭作出上述陈述。
2022年底,本案被告人骆某多次在余庆县关兴镇狮山村梅家山林组集体林中使用电锯及柴刀盗伐林木,用以炼炭自用。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涉嫌盗伐各类大小林木共计218株,蓄积达到18.6941立方米,被盗伐林木的价值合计3888.35元。到案后,骆某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余庆县人民法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审理该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同集体组织达成和解,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法庭根据被告人骆某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量刑考虑,判决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涉案扣押的油锯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余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林木植于土,生态文明理念植于心。林木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防风、降噪等作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砍伐林木。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决不能以违法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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