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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功德箱当作“提款箱”一人因盗窃罪获刑
  ■ 通讯员 罗晔瑶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今年5月15日11时许,梁某电话邀约蒙某、龙某、被告人莫某某三人到荔波县游玩。莫某某、蒙某(另案再审)、梁某(另案再审)、搭乘龙某(另案再审)驾驶的车辆路过观音寺路口时停车。后莫某某、蒙某、梁某三人沿小路进入观音寺,梁某使用自制工具对殿内功德箱实施盗窃,并叫蒙某、莫某某到门口放风。
  莫某某出来后找地方上厕所,之后在没有与另外二人商量的情况下,逛至寺庙二楼办公区域,并在房间办公桌抽屉内拿走装有现金的红包一个。蒙某、梁某在殿内功德箱盗窃得现金20元。随后三人返回车上,在车上清点红包,发现内有现金共计2960元。另查明,莫某某盗窃所得的2960元系观音寺工作人员从功德箱内取出的现金。
  【法律解析】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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