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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多次盗窃 一男子被判刑9个月
  ■ 通讯员 王华露
  【案情回放】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几年前,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初次盗窃高某某现金后,因害怕被发现便主动报警,但此后不思悔改,于2022年又先后分别盗走黄某和吴某的电动车、摩托车。
  【法律解析】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在初次盗窃时选择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但其并没有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继续实施盗窃。
  今年7月26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韦某某犯盗窃罪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望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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