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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四次偷盗电缆线 3名被告均获刑
  ■ 通讯员 张艳
  【案情回放】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今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经事先预谋,先后四次携带电缆剪切钳、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观山湖区金华镇,翻墙进入被害单位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堆放电缆线的场地进行盗窃,之后将偷来的电缆线转卖分赃,涉案金额约8万元。
  【法律解析】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因多次实施偷盗电缆的行为,被依法分别判处六年、四年一个月、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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