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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本报讯(通讯员 杨仪军)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2023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客从思南县城往贵阳方向行驶,10时16分,在安江高速139公里100米处(瓮安收费站外广场)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勤务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超过额定乘员8人(核载7人,实载15人)。
经审查,石某驾驶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资格证,且石某曾因同类行为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石某累教不改,为图一时利益,置一车人生命安危于不顾,无证运输,超载100%,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便依法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车辆超载行驶会导致车辆安全性下降、危险性增大,作为驾驶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超员驾车,切实保障每位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为了保证自己的出行安全,请不要乘坐超员超载、无牌无证、无营运资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如果发现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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