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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 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 通讯员 杨景恒 冉睿枫
  【案情回顾】8月10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从向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提供银行账户洗钱可以获好处费,向某也向肖某某承诺用其银行账户取现给其好处费。2023年1月,肖某某应约到江口县某银行附近,将其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向某,当日下午该卡收到20000元诈骗资金后,肖某某持银行卡到ATM机及柜台取现后交给向某,获1400元好处费。2023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再次应约前往江口县,将其名下的另1张银行卡提供给向某,当日下午该卡收到3000元诈骗资金后,肖某某持银行卡柜台取现后交给向某,获600元好处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该案中,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仍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自首、退缴赃款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万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银行卡属于私人物品,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的行为都有可能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以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可以赚钱是好事,但其提供自己银行卡牟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2000元好处费失去自由得不偿失。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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