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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友实施诈骗 一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通讯员 谢江明
  【案情回放】2022年5月,王某甲冒充贵阳市某区迁坟办事处项目经理,虚构贵阳市某村有一迁坟项目,以迁坟一所获得9千多元的收益为诱饵,骗取其二叔王某乙的信任参与该项目,事后王某乙还先后邀请了其好友田某某、徐某某参与该项目,王某甲共骗取王某乙、田某某、徐某某三人共计10万余元。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甲以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绍某某5万余元。
  【法律解析】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经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亲友实施诈骗同样会构成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同时,广大市民在投资、合伙等事项中务必谨慎,要提高防范意识、仔细甄别,拒绝高利诱惑,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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