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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租赁车辆 被告人获刑三年四个月
■通讯员 杨世昭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今年1月,在外承包小工程的杨某某面对支付工人工资的焦虑和临近年关生活消费的需要,在某短视频网站中,偶然看到有人可以办车辆的行驶证,于是心思一动,计上心来,打起了汽车租赁公司门口停放着的车辆主意。
  1月至2月间,杨某某以租赁车辆使用为由,先后同三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到三辆汽车。为将车辆变现,杨某某遂联系到做假证人员,使用租赁车辆图片和自己的身份信息制作了假行驶证,并虚构自己为车主的事实,把车辆以10000至23000不等价格进行了抵押、变卖,共获得赃款56500元。经价格中心认定,涉案车辆总价值达209812元。
  【法律解析】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惠水县人民法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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