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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助实施诈骗 三人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杨景恒 冉睿枫)为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持续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近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杨某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2022年5月,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牟利仍将其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介绍田某(另案处理)提供4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经查实,被告人罗某及田某提供的银行卡为他人共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金额40万余元,罗某从中非法获利6900元。2022年6月,被告人罗某因涉嫌一诈骗案,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并退缴了8300元至湄潭公安局。
2022年12月,被告人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安排陈某(另案处理)提供1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7万余元。后罗某便安排陈某到银行柜台取款5.6万元,又另安排任某(另案处理)持该卡到ATM机上取款2万元,二人将所取钱款拿给罗某后,罗某将现金交给上线并从中获利1500元。
2023年2月,被告人罗某又安排被告人张某提供1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5万余元。由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搭乘罗某和张某前往碧江区某银行,罗某安排杨某某持张某的银行卡到ATM机上取现2万元。后罗某又安排杨某某陪同张某持其本人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款1万元,将所取的1万元交给罗某,罗某将上述3万元存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因余下资金被银行止付未能取出(被公安机关冻结),三人尚未获利。
经万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4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仍安排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及取现,被告人张某、杨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由张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后与被告人杨某某又帮助取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中,罗某在实施第一次犯罪行为后,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在取保候审期间,罗某仍“故技重施”,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杨某某和张某虽因故没有获利,但罗某让二人提供银行卡是为了帮助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并且已经完成了资金转移,杨某某和张某都知晓罗某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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