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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杜作敉)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绥阳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助申请执行人喻某拿到了被拖欠的借款1.76万元。
  据了解,喻某与高某因借款产生纠纷,该案经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高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多方努力,并未查找到高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干警从未放弃对高某线索的排查,7月14日,高某突然“现身”温泉镇街上,经温泉人民法庭协助反馈,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将高某拘传至温泉人民法庭。在执行干警释法析理和强大执行震慑下,高某最终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和执行费。至此,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是说法院不管了,不意味着执行终了,它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将穷尽一切手段找人、找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变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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