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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法院对3起盗窃罪案件集中宣判 6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陈芳)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3起盗窃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流窜至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和平村一组的某公司附近,见后门开启,便趁四下无人之际,从后门处秘密潜入该公司厂房内,将一台150静态混合器和三台电动机盗走后予以藏匿,案发后去向不明。经清镇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412.8元,其中静态混合器价值5890.5元、三台电动机总价值为1522.3元。
  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2年8月某晚,被告人马某提出对之前与罗某看到的修文县一个山坡上的变压器里面的铜线进行盗窃,便电话邀约李某一同前往,李某同意。后由李某驾驶越野车,载着罗某、马某来到修文县六屯镇林场,将容量为50千瓦的一台变压器拆卸后,合力将里面的铜线一起抬上车运走。次日,马某将铜线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员,并由马某将所得款项进行分配。经鉴定,三被告人盗窃的铜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905元。2022年12月份某晚,被告人罗某驾驶银白色大地牌越野车,载着被告人马某来到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青山村弯刀岩组,将清镇市供电局红枫供电所安装的容量为200千瓦、型号为SH15-M-200/10的一台变压器拆卸后,合力将里面的铜线取出抬到车上运走。次日,马某将盗得的铜线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人员,后马某分给罗某部分钱。经鉴定,二被告人盗窃的铜线共计人民币10150元。
  经审理,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22年11月19日,被告人陆某、高某流窜至某公司门口,窃取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解放牌挂车里的柴油共计585.51升,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4842.17元。2022年12月16日,被告人陆某、高某流窜至清镇市被害人承包的工地内,盗窃工地车辆内的柴油,被盗柴油共计500升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885元。2023年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高某流窜至某公司,将该公司的三台搅拌机内的柴油660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009.4元。2023年2月26日,被告人陆某、高某流窜至清镇市被害人承包的工地内盗窃工地车辆内的柴油,被盗柴油共计1020升,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7650元。
  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一直以来,清镇市人民法院全力惩处盗窃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入室盗窃、涉车盗窃、盗窃电力设施、扒窃、多次盗窃等影响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着力提升审判质效,为深入推进“强省会”行动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今年以来,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盗窃罪案件32件55人,审结26件46人,同比去年,案件量下降46.6%,结案率上升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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