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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调查 村干部被依法传唤予以训诫
  本报讯(通讯员 陈维)近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不配合法院调查的1名村干部进行传唤并予以训诫。
  6月26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两名干警到该县某村对被执行人田某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执行干警到达某村委会后,依法向该村副主任、会计张某海出示工作证件,并向张某海说明工作来意后,张某海接受询问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张某海核对笔录无错漏,但拒绝签字确认。考虑到张某海的顾虑,执行干警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并告知其作为村干部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和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应承担的相关法律后果,张某海仍言语抵触、消极对待,拒绝配合。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人员当即撤离,导致当天对被执行人田某妹的调查工作未能完成。
  为维护法律权威,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张某海至该院。经执行法官再一次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张某海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又担心被执行人田某妹对其记恨,才不配合法院调查,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对此次事件造成的影响表达歉意。考虑到张某海的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针对张某海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张某海诚恳接受,并表示以后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其司法权威不容挑战。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是所有公民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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