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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转移财产拒绝执行 执行法官追回赔偿款
找“黄牛”购机票规避限高令 被执行人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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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黄牛”购机票规避限高令 被执行人被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 魏磊 张凤利)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出首份惩戒违反限制消费令罚单,对一名被“限高”后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乘坐航班出行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0元。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某煤矿、兴义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方某某、汤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某某等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及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然而,汤某某心存侥幸,通过“黄牛”在网上订购机票,于2023年3月18日从贵州贵阳乘坐飞机飞往广东惠州;2023年3月22日,汤某某再次乘坐飞机从广东惠州返回贵州兴义。
汤某某乘坐飞机的行为,已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汤某某。经执行法官约谈,汤某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且保证不会再犯。根据汤某某行为性质和认错态度,6月14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汤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汤某某对处罚无异议,当庭缴纳了罚款,并提交悔过书。
此外,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违反限高令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强,经依法传唤到庭,询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因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该院对二人进行约谈、训诫,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强向该院提交悔过书。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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