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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绝执行 执行法官追回赔偿款
  本报讯(通讯员 荔小法)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执联动,依法追回被转移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回击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规避执行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据了解,吴甲与鲁乙系同组村民。2009年4月28日,鲁乙因打伤吴甲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鲁乙刑满后五年内赔偿吴甲经济损失4万元。鲁乙刑满释放后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吴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鲁乙刑满后曾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获得赔偿款30余万元,并将其中的20万元转至其表兄鲁丙账户,鲁丙则声称该款已由鲁乙陆续取回,经向吴甲反馈执行情况后,吴甲遂向法院起诉鲁乙和鲁丙,要求确认该款为鲁乙所有并将该款用于清偿前述鲁乙欠款债务。诉讼过程中,鲁乙因病去世,鲁丙仍坚称该款已由鲁乙陆续取回并收罗出示系列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乙转至鲁丙银行账户的20万元属鲁乙所有,对于鲁丙辩解其已将保管的钱款通过现金或抵扣借款方式退还鲁乙以及鲁丙所收罗出示的系列证据,法院逐一评析并最终否定鲁丙的辩解主张,认为在鲁乙尚有给付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情况下,鲁丙无正当理由隐瞒保管鲁乙钱款,应当在保管钱款范围内对鲁乙欠吴甲执行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确认鲁乙转至鲁丙银行账户的20万元属鲁乙所有,鲁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鲁乙欠吴甲赔偿款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案件承办法官督促,鲁丙已按判决履行全部义务。至此,一起陈年旧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触犯刑法。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支付义务,配合法院依法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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