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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撕毁法院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15日
  本报讯(通讯员 禄果 涂娅)近日,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何某当场故意撕毁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且故意隐瞒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22年5月至8月,某汽修厂老板何某未能发放杨某某等三人4个月的工资,共计60000余元,期间双方当事人通过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何某签订协议并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未按协议继续履行,故双方产生纠纷。同年11月24日,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约定何某于2023年3月28日之前结清杨某某等3人的工资,约定期限届满后,何某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年6月16日,被执行人何某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接收材料,于2023年6月16日接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并签署送达回证,后被执行人何某故意撕毁送达回证,并拒不报告财产,同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于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何某司法拘留15日予以惩戒。
  期间,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告知何某若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何某当庭口头向执行干警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材料,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6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因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依法查封何某名下登记的商品住房一套并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守法光荣,失信可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妨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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