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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敲响禁毒警钟
记者直击安顺市西秀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毒品犯罪案件
三名被告人被带入审判大厅。

法官宣判。

庭审现场秩序井然。

  ■ 记者 张斌 张光平
  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共3案3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请法警将马某、田某某、周某某带进法庭,现在进行宣判。”6月21日上午,法官敲击法槌后,法警将3名被告人带进审判大厅,西秀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上午,集中宣判3起涉毒品犯罪案件。
  当天上午10点,《贵州日报》《法制生活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和当地相关单位及群众上百人,在西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大厅,一起旁听旁这3起涉及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被警方抓获
  在西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大厅里,记者见到参加旁听的上百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大厅里一片俨然,除媒体记者摄像、拍照外,其余旁听人员在认真聆听法官宣判,从每一个案例中深受启发,从中领悟吸毒、贩毒、种植毒品原植物对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某某,男,34岁,现在押……”法官用平稳的语速、宏亮的声音宣读审判内容,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当天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案例。此刻,记者注意到台下的被告人马某,正惭愧地低着头,默默听着法官介绍其犯罪过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经王某某电话联系,同意王某某带朋友到马某家三楼KTV喝酒玩乐的请求。当日晚21时许,王某某、罗某、郭某、吴某某、曾某某、邹某6人,到马某位于西秀区某镇某村的家中。
  马某将几人带到自己家中三楼KTV内玩耍时,王某某等6人在该房间内饮用“开心水”(即甲基苯丙胺)、K粉(即氯胺酮),马某在知道几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未予以阻止。
  后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当场将几人抓获,经尿检鉴定王某某、罗某、郭某、吴某某、曾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并供述在马某家中吸食毒品K粉、“开心水”的事实。2023年2月14日,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两名女子种植罂粟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田某某,女,69岁,汉族,现在家候审……”法官在宣读第二起案例时,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员,将目光聚焦到3名被告人中,田某某年龄最大,满头白发。田某某埋着头,一字一句地听着法官介绍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人田某某将罂粟种子种在其居住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镇某某村某组的房屋院坝及房顶处。
  2023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田某某种植的罂粟,经清查,田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744株。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田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后经安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本案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女,57岁,汉族,现在家候审。”紧接着,法官宣读第三起案例——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周某某坐在3名被告人的中间,也是低垂着头,在认真听取法官介绍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将罂粟种子种在其居住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镇某村的房屋房顶上。
  2023年3月5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某种植的罂粟苗,经清查,周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1816株。同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大屯村六组48号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后经安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本案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法院判决:三名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西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种植罂粟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利,种植的罂粟已被全部查获,未流入社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从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予以销毁。
  “上列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宣判完毕请法警将被告人马某押回监所继续羁押。随着法官敲击法槌,本次集中宣判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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