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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法院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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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法院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 通讯员 安俊
2018年10月,德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自治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系铜仁市中院2017年确定该院为环资审判“刑事、行政、民事三审合一”集中管辖法院后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10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09年,沿河自治县夹石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夹石中学)在校园内临乌江河岩位置修建厕所,厕所粪便经化粪池处理后直排乌江。当地后来开工建设的夹石污水管网工程中的提升泵房工程也中途停建,致使学校及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通过管网排入污水收集池,污水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渗漏、溢出直排乌江,对水体水质各项指标造成影响;且污水收集池处于露天状况,产生的恶臭气体及滋生的蚊蝇严重污染校园环境,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
2018年2月1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自治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3月20日,沿河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回复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称正在施工整改。
截至2018年7月31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四次对现场进行回访,发现沿河自治县环保局并未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夹石污水管网提升泵房工程虽修建完毕但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夹石中学附近生活污水和粪便依然直排乌江。
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沿河自治县环保局对案涉工程项目中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沿河自治县环保局对案涉工程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合议庭认为,德江县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水收集池粪污直排乌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防治,致使乌江夹石段水环境长期遭受污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虽然夹石污水管网提升泵房工程修建完毕,但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仍有污水直接排入乌江,对乌江水环境造成污染,沿河自治县环保局应继续履行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沿河自治县环保局怠于履行对案涉工程项目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该局继续履行对案涉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环保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乌江是贵州省第一大河,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本案中,沿河自治县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水收集池粪污直排乌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防治,且履职措施未达到杜绝污水直排乌江的监管目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求,在确认沿河自治县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后期经法院走访,发现沿河自治县环保局已经有效履职,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全面投入使用,污水直排乌江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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