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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通讯员 郭孟 记者 罗翔)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精神侵害当事人撑起了“保护伞”。
  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患有心脏疾病,但结婚多年来姚某不但不关心,反而常常因为琐事辱骂张某,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今年5月份,荔波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张某向法院申请称:姚某在开庭前私下多次语言攻击、虐待张某,在庭审结束后张某心理极度恐慌,影响正常生活及工作,故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告骚扰、跟踪、殴打、威胁申请人及进行不符合事实的造谣。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结合庭审查明情况,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裁定载明,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之规定,家庭暴力包含身体侵害类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跟踪等精神侵害类暴力。身体侵害类暴力显而易见,而精神侵害类暴力往往是有苦难言,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身体侵害类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涉及虐待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向施暴者敲响了警钟,对于防范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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