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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告肖凤英、陆盛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陆盛高、肖凤英、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黔0602民初2501号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陆盛高、肖凤英、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陆盛高、肖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3625.7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3日的利息为5856.9元(含罚息),2021年9月4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照上述第一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陆盛高、肖凤英、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143625.73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的上述第二项债权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受清偿,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可要求对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德馨苑3-2-1203号的抵押房屋(具体以铜房预市房字第201408017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所载明的房屋为准)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143625.73元及利息的债务部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4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505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65元,被告陆盛高、肖凤英共同负担4789元。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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