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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元责任给强制报告义务通上“高压电”
  ■ 李英峰
  未成年少女遭侵害,涉案酒店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发生在某酒店的性侵未成年人案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支持起诉。经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酒店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涉案酒店的侵权属性,提高了酒店的违法怠责成本,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划清了法律红线,也蹚出了一条深度挖掘侵权主体责任、抚慰未成年被害人伤痛的司法新路径,具有未保维权突破意义和启示意义。
  遏制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追责介入难的问题。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相关侵害行为判断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遭遇侵害后不知、不敢或不能及时寻求帮助,如果一些知情单位和人员亦未能及时向公安、检察等部门报告,往往就会导致相关案件发现不及时甚至不被发现。不依法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嫌疑或危险,一定程度上就等于包庇纵容了侵害者,也可能让相关侵害行为持续更久,这无疑会使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受到更严重的伤害,也会助长一些人的侵权侥幸心理。
  针对这一问题,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相关单位或人员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强制报告责任。随后修订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吸收了这一制度,将强制报告责任上升为刚性的法律义务。
  近年来,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落实不认真、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距离法律和制度要求、社会期待还有差距。部分单位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缺乏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应报告不报告问题比较突出。
  在红安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涉案酒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让涉案酒店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对涉案酒店起到了惩戒、震慑、教育作用,倒逼涉案酒店绷紧了责任之弦——涉案酒店负责人董某在法庭上作出承诺,将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员工严格遵守强制报告制度。这一案例提示我们,要让强制报告制度长“牙齿”,就一定要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动真格、严问责。各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在办理相关主体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使用法律武器,用尽追责手段,用到位的责任追究给相关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通上“高压电”,使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
  同时,加强日常法治教育也是推行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一环。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送法、送强制报告制度进乡村、进社区、进医院、进学校、进宾馆酒店等活动,发布有关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追责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知晓强制报告义务的内容、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途径以及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强制报告责任意识。之前,一些地方在医院等场所启动了一键强制报告系统,优化了强制报告的流程,积累了有益经验,给其他地方作出了积极示范。各地都该积极跟进,探索搭建智能化一键强制报告平台,畅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通道,给相关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提供方便。
  只有不断健全强制报告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全面严肃追责,才能营造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社会氛围,凝聚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法治共识和社会共识,推进强制报告制度全面落地,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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