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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植野生桫椤 被告人获刑三年
  ■ 通讯员 潘雨
  【案情回放】2021年7月,陈某在罗甸县一山沟里发现5棵长相奇特的“树”,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擅自将其移植到其经营的兰花基地。后查明,该5棵“树”为野生桫椤,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判决,并责令将野生桫椤移植到某林场,人工培育10株种植到指定地点作为生态修复补偿。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律解析】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法官表示,“桫椤”是目前唯一发现的木本蕨类植物,它对植物的进化论和植物发展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院结合被告人陈某坦白、立功、修复受损等情节,以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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