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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制作烤鱼 一店主获刑
■ 通讯员 周礼鹏 汪羽平 韩丽梅
【案情回放】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经营的某烤鱼店内,为节约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后过滤炼制“地沟油”,用新油混合“地沟油”制作烤鱼给顾客食用。经鉴定,涉案油脂中铅含量超标。
案发后,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发现聂某某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该案,组织团队成员从该案违法犯罪行为与损害社会公益利益之间因果关系、销售时间跨度、具体销售数额、证据时效性等方面多次进行分析论证,决定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通过询问相关证人、提取微信支付记录等方式查明销售数额,并针对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聂某某仍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法律解析】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用餐厨垃圾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地沟油”,并将生产加工的炼制油用于制作烤鱼进行销售。经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地沟油”进行鉴定,该案中聂某某生产使用的“地沟油”中铅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铅超标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聂某某的上述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遂对聂某某的犯罪行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办案检察官向聂某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聂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以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聂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32462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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